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复费用48620元。二、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6月27日王**为其所有的云a******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期间一年。2013年7月5日王**投保车辆在昆明市永州路某工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于2013年7月11日向王**出具拒赔通知书明确该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2013年8月王**投保车辆经修复明确修理费为4862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后王**已...(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