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5年3月**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鸡西平安财险)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公司(龙煤鸡西矿业公司)、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路*,被上诉人龙煤鸡西矿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鸡西市鸡冠区法院(2016)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并未向受害人秦*良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错误。2015年5月30日,二被上诉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秦*良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秦*良将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