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纳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德建筑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润恒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润恒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润恒物流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76,689.61元及此款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润恒物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德建筑公司与润恒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纳德建筑公司为润恒物流公司进行供暖设备安装施工,经结算,润恒物流公司尚欠纳德建筑公司工程款779,389.61元至今未付,纳德建筑公司向润恒物流公司索要工程款期间,润恒物流公司...(本文书还有2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