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刘*借款10万元;2、被告刘*支付截止到2017年3月7日所欠利息3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其中扣除已支付利息4万元);3、被告刘*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其中约定:“2014年4月7日前还款,并共同选定由爱辉区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在此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利息4万元,其他剩余款项被告以各...(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