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李*、李**、张**、李**与被告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原案件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意外死亡,李**共6名继承人分别是刘**(妻子)、李*(长女)、李*(次女)、李**(长子)、李**(父亲)、张**(母亲),刘**、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李**、张**、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7,6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0年原告承包了富裕牧场水田200垧,全部种植水稻。承包期限内原告在承包地周围筑起围堤,中部依地势沿田间路一侧开挖有规模较大的排水沟,下游与富裕县西部涝区总排干相连,并在排水沟下游出口备有临时强排设备。2013年被告在修建风力发电工程临时便道时,借用原...(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