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5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女,195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余*、陈*因与被申请人陈**、邱**、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陈*申请再审称:1、2014年房屋拆迁补差款393535元应平均分配。一审时双方均认可2014年因房屋安置方式更改且未能及时安置新房,获得补差款,家庭所有人员都受到同样的长期等待,安置方式均改变,都同样丧失宅基地。因此,该款项应平均分配,即每人39353...(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