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高**辩称,答辩人是受害人,被答辩人应找任**,不应找答辩人,答辩人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辩称,答辩人只负担商业险,且已经支付了,交强险部分不是答辩人应负担的。
被上诉人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任**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945.01元、护理费1,46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00元、交通费36.00元、120车费100.00元、病例复印费29.50元,合计4,758.5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0日20时许,任**无证驾驶黑g******号小型轿车,与张**驾驶的黑k******号小型客车相撞,将行走的高**...(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