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邢**,被告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6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周*驾驶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巴彦县北二道街人寿保险公司对面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住院9天后,原告转院至巴彦县中医医院进行术后治疗,再行住院治疗25天,前后共住院34天。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共计40006.71元,该医疗费全部由原告自己支付。巴彦县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无过错、无责任,被告周*的行为是引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周*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本文书还有4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