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戈**因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戈**、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戈**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并非徐**,而是李*,上诉人在2015年7月7日、7月29日先后分两次向李*借款共计38000元,在借条上分别署名徐**、李*。上诉人自2016年4月8日起,先后六次偿还李*共计28500元,现尚欠李*9500元,原审法院对以上事实未予认定。
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上诉人认可欠据上的签字,并且认可收到了30000元的借款,但其辩称案涉借款是其与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上诉人与李*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主张其偿还李*债...(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