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亳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人保亳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物流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8日,吴*驾驶皖s×××××号货车行驶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涅口老318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通信线路及电力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者设施损失经交警队委托进行评估,原告对第三者设施损失依据评估金额对设施所有人进行了赔偿。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物流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的车辆...(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