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骞泰公司)与被告张**,被告任**,被告重庆贸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被告张**、被告任**、被告贸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骞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张**向原告骞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任**、被告贸悦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7日,张**因企业急需资金周*,故向骞泰公司提出临时借款100万元。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从骞泰公司借款合计89.4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第二份借款协议的借款金额为10.6万元,借款期限90天,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协议约定了借款利息,且任**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骞泰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张**89.4万元,并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将10.6万元支付至任**个人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骞泰公司多...(本文书还有5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