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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沙**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烟****债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 债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沙**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烟草专卖局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魏*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被上诉人许昌市烟草专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原国营许昌烤烟厂的用工关系存续时间为1976年10月至1983年4月20日”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的工作性质是计划内长期合同工,不属于清退对象,不存在被清退回家的情况。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收到过许昌烤烟厂对上诉人予以清退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任何处理决定。2、1981年底,许昌烤烟厂因经营困难让上诉人放假下发的有放假通知,同时给上诉人所在生产队出具了介绍函。不存在上诉人于1983年4月20日被清退回家或与许昌烤烟厂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3、上诉人直到2006年烤烟厂破产时,也未接到厂里的任何通知,上诉人与烤烟厂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上诉人又在该厂破产时及时申报债权,主张权利直到现在。4、原审判决依据《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上诉人与许昌烤烟厂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许昌烤烟厂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上诉人对该厂的债权不应再清偿,有失公平与公正。导致上诉人债权未得到清偿,过错在于许昌烤烟厂和破产清算组。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事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作为许昌烤烟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烤烟厂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部分财产有被上诉人掌握,承继了许昌烤烟厂的权利。且烤烟厂是被上诉人组织破产清算的,上诉人申报了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被上诉人负有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在信访过程中被上诉人作出处理决定承诺上诉人对许昌烤烟厂享有的债权由其予以清偿。综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清偿债务,应当得到支持...(本文书还有77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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