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被上诉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与原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老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监民再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闫*、王**,被上诉人东方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风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财务公司以老龙腾公司未偿还共计20笔借款为由,请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一、老龙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4307621.74元及相应利息;二、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街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老龙腾公司承担。
老龙腾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老龙腾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154307621.74元。具体为:1、第2005024号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2、第2005025号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3、第2005026号借款合同,借款13769386.74元。以上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21日止。2006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上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07年12月21日止。4、第2006004号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7年1月24日止。2007年1月23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07年7月23日止。5、第2006011号借款合同,借款2498234元,其中:2006年3月1日发放238234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2006年3月16日发放2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7年3月15日止。6、第2006014号借款合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21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上述六份借款合同利率均为5.022%。7、第2006023号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8...(本文书还有8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