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追加方*为第三人,并通知方*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起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第三人方*借款23万元。该借款至今未归还。2017年5月5日,第三人将其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即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2017年5月7日,原告通知被告该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履行。但是被告未履行。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