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董宏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林**、董宏县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被告董宏县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宏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起诉称:2015年4月28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两被告将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幢**单元**室房屋(包括车位)转让给原告(房产证号:余房权证良移字第××、15××46号),合同约定:因该房屋银行按揭借款抵押,被告在产权过户前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房*支付方式:委托银行监管支付(通过第三人账户转交);房屋价款为64万,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余*原告公积金贷款支付,第三人为经纪人,同日,三方签订《买卖代理合同》。原告遂于2015年4月30日开始装修,2015年7月入住。2015年8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