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587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4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被告签发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车辆车牌号码浙j×××××号,车架号为lnyadda23ek7×××××,保单承保险别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570元。2016年7月15日,奚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浙j×××××号轻型厢式货车往天台往临海方向行驶,23时50分许行驶至京××河头镇岭西村路段时,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