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建公司)、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宝晟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包建公司承建了宝晟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项目,2014年5月3日原告与包建公司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宝晟公司盛***小区13#、14#、20#及地下车库墙面抹灰进行施工,包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但被告包建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在原告数次督促下,包建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包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宝晟公司在欠付包建公司工程...(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