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广告)与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地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目标广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勇拓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目标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勇拓地产向原告目标广告支付所欠广告费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勇拓蓝澳岛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从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9日为被告发布勇拓蓝澳岛广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015年6月25日,双方对帐,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广告费8万元未付,故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被告勇拓地产辩称:原告没有为被告进行起诉所称的广告业务活动,不存在欠付原告广告费以及违约金的情...(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