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某、李**、黄**、凌**、卢*、李*甲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六被告人共赔偿了7000元予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李**、黄**、凌**、卢*、李*甲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农某某、李**、黄**、卢*、李*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