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1、吴**、徐*、陈*1、蒋*1、张*、陈*2、李*2、李*3、邹*、黄某1、唐*、王*1、方某1、张华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向李**购买“***”,是通过微信报码、转帐;并均辨认被告人李**。
2.证人李*4、庄*、邓某1、周*、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向宋**购买“***”,是通过微信报码、转帐;并辨认被告人宋**。
3.证人王*2、邓某2、方某2、蔡*、蒋*2、冯*、胡*、黄某2、马*、苏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向米*购买“***”,是通过微信报码、转帐;其中证人王*2、邓某2、冯*、胡*、黄某2、马*、苏某1辨认被告人米*。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汇总表,证实三被告人销售“***”的期数、投注额、盈利等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从三被告人处扣押到手机的...(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