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赖**、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赖**与被告卢**系夫妻关系。被告赖**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蒋**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及若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前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据》为证。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迄今为止,在原告多次催讨之下,两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前述借款。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实际利息按月息2%计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赖**、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赖**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