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为与被告倪**、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2013年1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叁拾万元(¥300000.00),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利息按照银行月利率四倍计算。合同履行地为义乌市,案件管辖地为义乌市人民法院。嗣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2月底,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100000.00)未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1000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