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借款人赵*慷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其中27000元转入赵*慷建设银行账户,3000元为现金交付),约定借期十天,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担保人将自愿归还30000元,并自愿代付违约金3000元,计33000元整,该借款由被告王**提供担保。被告与借款人赵*慷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借款人及被告的朋友赵*布、王*杰均在场...(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