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实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强公司)与被告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实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9日,原告与甲方就丰都县希岸酒店装修施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期限施工为100天,后原告在2016年9月16日派施工队进场施工,在2016年10月份,在甲方做工的邓国明找到施工队,提出让其妻子即被告江**到原告施工工地临时找点事做,后施工队考虑到被告为本地人员,做事方便,便雇佣被告到工地上做杂工,工地上有事做就来,没事就可以不来。报酬按每天130元计算,被告做到了2016年1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