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付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关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xxx号**科锦程x-x-**房屋的银行按揭款19000元,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罗*与谷*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xxx号**科锦程x-x-x住房一套由女方代管,此套房屋按揭由男方负责偿还。该房屋抵押贷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贷款金额65万元,到期日2036年2月5日,应于每月6日前偿还银行按揭款4116.44元。自2016年10月起,谷*未向罗...(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