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鑫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及委托代理人邢*,被告李*(简称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简称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原告下列经济损失,医疗费6726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826元,护理费9306元,伤残赔偿金682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64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2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1000元,共计225562.02元;2、上述保险赔偿金不足支付的部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范围...(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