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641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经泗洪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左踝足骨折,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第一肋骨骨折,轻型颅脑损伤等多发性复合伤,但伤情并不严重,其主要治疗措施是卧床休息、××止痛(酮咯酸氨丁三醇)、促进骨折愈合(复方骨肽)、活血化瘀(红花黄色素)等对症治疗。存在住院时间过长(按其伤情住院一个月即可、最多二个月,以后就可以回家休养);存在部分药品滥用现象,如红花黄色素针(50㎎×68支)按照药品说明书每日2支,一般应用一个疗程(14日)即可,酮咯酸...(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