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张**、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邓**、邓**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7月1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原系邓某1妻子,被告邓**系邓某1女儿,被告邓**系邓某1儿子。2012年7月14日,邓某1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未约定还款期限。邓某1在收钱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邓某1因病去世,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邓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对于被告张**来说,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张**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对于被告邓**、邓**来说,邓**与邓某1、张**是同一户籍家庭成员,邓**在借款前后与邓某1、张**...(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