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1诉被告王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王x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1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4月**日生育儿子王x3,于2009年12月**日生育儿子王x4。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但最近几年,被告经常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开始改变对于原告的态度。被告经常上网与其他女人聊天、约会。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根本不予理睬。特别是最近几年,被告对家庭、儿子根本不负责任,连起码的生活费也不支付。致使原告与儿子的生活紧张。被告有时公开将其他女人带到原告亲人面前炫耀。原告对被告进行指责,被告则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原告的感情,双方现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