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徐州佳诺精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称,2015年3月18日、4月18日、9月1日。我单位与被执行人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我单位向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出售912d减速器计20台。该合同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按照合同约定,我单位向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发货20件。2017年1月11日,我单位向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企业征询函,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欠我单位应收账款为9560556.14元。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查封的位于上海览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内的912d减速器6器6台、640d减速器10台属我单位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减速器的查封,停止对该减速器的拍卖。...(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