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销售给原告的楼板质量不合格,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3633.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农历正月,闫**、孟*等人为原告孟**修建头门(三间平房),闫**、孟*在建房过程中,因楼板突然折断,造成闫**、孟*随楼板一同坠地致伤,之后闫**、孟*入住兰考县人民医院救治,分别花去医疗费30574.41元、28010.04元,后经商丘庄周*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闫**、孟*之伤均属八级伤残。上述楼板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因楼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板从中间折断,最终造成闫**、孟*受伤住院并构成八级伤残的结果。闫**、孟*曾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原告和被告要求赔偿,庭审中贵院以楼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另一个法律关...(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