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谭**、谭**、原审被告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李**、上诉人谭**、谭**以及上诉人谭**、谭**、原审被告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的上诉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牙齿修复费用2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上诉人的牙齿修复费约为120400元,上诉人亦提供了牙齿的门诊病历予以印证,故按照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被上诉人应赔偿给上诉人牙齿修复费用24080元(120400*20%)。
谭**、谭**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谭**承担各项赔偿金71193元,不服金...(本文书还有3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