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宋**、黄**,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8日,黄*与黄**的父亲黄光发(已故)签订《卖房凭据》,黄光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吴*镇明阳街的房屋卖给黄*。1990年9月29日,原邕宁县吴*镇人民政府为黄光发补办《准建证》,记载:此宅基地系属集体所有,不得出售和转让。1990年9月8日,黄光发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房屋过户给黄*。1995年1月6日,原邕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向黄*填发桂房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所有权证记载:座落于邕宁县××明阳街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所有权性质为私有,砖木机构,建筑面积62.52平方米。2001年,原邕宁县吴*镇光明村那楞坡第一生产队...(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