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邹**、田**、人保大英支公司、平安肇庆支公司、平安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隆雪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慧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田**、被告人保大英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平安肇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由于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对原告刘**的伤残等级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10月12日本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出了鉴定,于2016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组织双方对重新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平安肇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大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陈**开庭过程中电话予以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15073.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1日4时46分,原告乘坐被告陈*驾驶的川j×××××号小型轿车(该车在人保大英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行驶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邵阳县境内2166km+500m快速车道处,与粤h×××××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6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