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李**、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物流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太平保险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太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宏远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5年1月27日20时50分许,高**驾驶号牌为无锡m02566电动自行车在天昌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至凤翔路口东侧路段时,车头碰撞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于该路段非机动车道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高**...(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