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与周*、彭*、舒*(女)、杨*1、祝*、张某1、张某2(女)、李*等人相约到德兴市德兴宾馆(现更名为德鑫宾馆)吸食毒品,并由张**提供身份证登记入住**房间。期间,由张**和彭*各出资一百元购买冰毒用于大家一起吸食。在房间内,张**、周*、彭*、舒*、杨*1、祝*、张某2、李*等八人均参与吸食了上述冰毒。至25日凌晨,张**、李*、祝*、张某2等人先后离开该宾馆。后德兴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该房间进行检查过程中,查获周*、彭*、舒*、杨*1等四人...(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