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民和朝明印务有限公司、原告达朝明诉被告青海育恒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2017年8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海民和朝明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达朝明、原告达朝明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青海育恒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民和朝明印务有限公司、原告达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06767.5元,利息损失825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6年初,原告给被告供应货物,包括学生作业本、纸张、复印纸等,2013年之前的账务基本结清。自2013年至2014年之间,被告欠原告货款93767.50元,2015年元月又欠原告13000元,合计欠款10676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我单位曾...(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