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公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公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公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关于刘**丧葬补助金25233.48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关于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的死者刘*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受原告派遣,也不是为原告出差,其死亡并非原告原因造成。本案涉及到的死者刘*在阿盟因交通事故,并非是从事原告所指派的业务期间。实际上刘*前往阿拉善盟之前并未向原告请示并征得同意,是其单方个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已经获...(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