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市斯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林**为本案被告被准许。2016年3月2日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30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斯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汪**和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刘**,证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斯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底被告汪**向原告要求承租原告酒店的餐饮部用房(含2#楼**层点餐区,2#楼**层餐厅前台、包*,4#楼**层厨房宴会厅,4#楼**层包*,4#楼**层餐厅财务办公室)及相关配套设施、物品用于经营“牛魔王*厅”,当时双方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但被被告汪**拿走了。经协商双方确定租金每月20万元,租期一年,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全部由被告自己承担。另原告还将3#楼-1、-2号计1,816.71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同城茶会所”,但因没营业而未约定租金。2014年11月11日原告将被租赁的房屋及相关设备、物品移交给被告(详见被告方工作人员王*艺、郑*民签的《接交盘点表》),但被告承租后一直拖欠租金及不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催取时,被告提出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此前向被告借款100万元,可用以折抵租金及相关费用,可时至2015年12月被告所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已远超100万元。并且在催款时...(本文书还有5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