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华与被告徐*、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拖车费及车损等费用总计475,091.3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9日9时,李**骑两轮轻便小型摩托车沿人民大街右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朝阳路口时,与徐*驾驶张*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大街西侧辅助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朝阳路路口右转弯时相撞,导致李**受伤住院,小型摩托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评为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鉴定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及营养费额度。被告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张*,该车辆制动不合格,张全怠于维修,对此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平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综合商业险。事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三被告应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李**将护理费由...(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