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康**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邵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江津公司)、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阳光保险邵阳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太平洋保险江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阳光保险邵阳公司、太平洋保险江津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支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445.74元;2.判令被告易**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易**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7时10分许,被告易**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上海-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段1330km+245m处时,超车后,由快车道变道至行车道后立即减速,致使后方被超车的由原告舒*驾驶的渝a×××××/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