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农**,男,197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再审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张**、张**、倪*、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桂0405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被申请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申请人张**、张**、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申请人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卢**申请再审称,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农**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还存在夫妻关系是错误的。卢**与农**已于2014年5月9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审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系2014年12月30日22时,明显是在卢**与农**离婚以后。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卢**是桂l×××××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错误。卢**与农...(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