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1151元、交通费877元、误工费128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6806.4元、伤残赔偿金611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45.67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6968.07元。2、判令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发生冲突前系雇佣关系,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二人产生矛盾。2016年5月14日被告专程到原告新的工作单位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原告受伤送医。经医院诊断显示:原告肋骨断裂六根,肺部有血块。事后,被告被玉泉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处罚,拘留5天。原告生活贫困,伤重就医后不能工作,失去生活来源,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无法接受正规...(本文书还有3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