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怡和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程为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杨*如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杨**,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四川怡和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李*于2008年6月24日因需购买家庭装饰用品及家具等,向其销售商品的销售商申请消费贷款30000元,经销售商同意后,原告向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告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原被告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的合同一份,该合...(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