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根据原告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程度、2016年8月17日后的复查、检查、拍片、利用伐沙班片抗凝治疗和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2月7日,本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董**,被告平安保险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7927.78元,其中由被告平安保险贺*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董**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董**驾驶桂j×××××号车沿国道207线由西湾往望高方向行驶至该线2997公里处时,与唐*驾驶搭载原告的桂j×××××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冯**无责任。桂j×××××号车由被告平安保险贺*公司承保交...(本文书还有5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