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乌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302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乌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寿乌海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车辆修理费183290元损失缺乏法律根据。肇事车辆2011年注册登记,按照汽车报废标准折旧计算至出险日,其实际价...(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