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小学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飞越公司辩称,飞越公司承包的田朋水库危险加固工程已于2015年6月份**竣工,而且施工方只是对施工安全有保障管理义务,对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没有义务。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甘**、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福小学、大新小学、大新政府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64920元、丧葬费23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费1000元、处理后事误工费876元合计250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甘**与黄*于2004年5月**日生育了女儿甘容清,原告一家均在平南县大新镇安福村居住生活。甘容清在校读书期间,原告甘**长期在广东务工,平时由原告黄*负责监护事宜,但无人接送甘容清上下学。甘容清生前就读于被告安福小学六年级乙班,系走读生。事发时,原告甘**、黄*均在广东务工,甘容清与原告的其他子女**由原告甘**的母亲代为监护。被告安福小学没有提供寄宿服务,周*到周*的11:20—13:20系被告安福小学的放午学期间,13:40-14:20是第五节课上课期间。放午学期间,学生原则上由家长监管。
2016年6月27日中午约13时,...(本文书还有4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