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4日核准第三人沈阳明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原告诉称:2016年6月、7月份,原告陆续接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顺支行的电话,声称“以原告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明艳商贸有限公司违规签发空头支票四笔,应处罚67500元,并向该公司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但原告从未以个人名义以及个人资产投资(全资或参股)成立任何公司,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原告成立公司。原告经向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中心查询得知:有**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在2014年12月24日成立了沈阳明艳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