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波酒后驾驶贵a×××××轿车,从本市二戈寨美秀ktv出发行驶至孟*大道与二戈寨立交交叉口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刘*波体内血液含有乙醇成分,含量取平均值为14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作罪轻辩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波...(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