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四月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四月天)诉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尚置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四月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卓尚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四月天诉称,2012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滨江名庭4#5#8#9#号楼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滨江名庭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位于防城港市××城区××花茶大道××(××大道××)的卓尚·滨江名庭项目4#5#8#9#号楼装修工程。原告施工的该装修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双方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原告对装修工程提供保修,保修期限二年,从2012年12月23日到2014年12月23日止。被告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即91693.32元作为保证金,工程质保...(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